疑难问题
我和朋友合伙做生意,我贷款十万元,所产生利息由我和朋友共同承担,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笔生意,我和朋友每人出资五万?
律师分析
合伙出资是合伙关系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。合伙人提供合伙出资是合伙人的义务,合伙出资款的款项来源,通常是出资的这个合伙人自己的事情,全体合伙人并不关心合伙人合伙出资款的来源,也不承担对应的责任,出资可能是这个合伙人自有资金,也可能是这个出资的合伙人对外举债得到的,比如你提到的贷款。
当贷款是你单独的出资款时,出资是你的义务,取得出资款的成本比如利息,这个债务通常是你自己的债务,并不能理所当然的算作合伙事业的债务,因为这个利息它本质上不属于合伙期间,经营合伙事务发生的债务,不能算作合伙事业的债务,而是你履行出资义务产生的,应该由你自己承担。
当贷款是你们为了合伙事业,以你的名义共同的对外举债时,这笔贷款不是你的个人出资款,利息不是你自己的债务,而是合伙经营期间,因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,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。不仅仅利息,贷款本身也是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,也应该由你们共同承担。
你们之所以会有利息共同承担后,是否可以认为这笔生意,你和朋友每人出资五万的疑惑,是因为你们没有约定清楚贷款的性质。贷款是你单独的出资款,还是你们为了合伙事业,以你的名义共同的对外举债,这非常重要。当这笔贷款本身的性质你们没有明确约定时,再叠加你和朋友约定“所产生利息由我和朋友共同承担”就容易有贷款是你们共同的债务的幻觉,进而推导出是你们的共同合伙出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