疑难问题
和朋友合伙做公司,朋友是大股东,虽然盈利,但逐渐发现大家做事差异很大,她喜欢轻易承诺,还要继续合作下去吗
律师分析
一般人都容易混淆合伙和股权合作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。合伙和股权合作是不一样的,合伙是你们双方利益共享,风险共担,强调的是你们彼此之间的关系。股权合作是你们对公司而言都是股东,你们之间是股东关系,强调的是你们和公司的关系,你们之前的关系不像合伙关系那么紧密。前者合伙关系,是全体合伙人要对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也就意味着某个合伙人的行为,可能导致其他合伙人为他买单,而且不受限制的为他买单。后者股权合作关系,一般情况下,股东是向公司以认缴的注册资本金范围为限,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,一般情况下,股东不用为其他股东承担责任。
在你们合作没有成立公司的情况下,很好判断,因为没有成立公司,没有股权合作的载体公司的存在,所以一般没有成立公司的合作,大部分都是合伙关系。而如果一旦你们成立了公司,你们又分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,而且你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合伙协议,即便有协议,但也不是合伙协议,而是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股东协议或者发起人协议,那你们之间就不是合伙关系,而是股东关系。如果你能确定你们是公司股权投资关系,通常而言,你的投资风险会被限定在你的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范围内,你的风险会比跟对方形成合伙关系的风险更可控一些。如果对方仅仅只是轻易承诺,只要不会导致你个人的重大风险的,为什么一定要终止合作呢?虽然轻易承诺这种行为确实不好,你要知道能找到不亏损,还能盈利的合作事业,已经相当不容易了。